浪漫的爱情发生前提,是什么影响浪漫的爱情

本文位置:男士喷剂> 情感生活 发布日期:2019/7/28 10:20:38 阅读了

浪漫的爱情发生前提,是什么影响浪漫的爱情

随着基督教和野蛮主义的胜利,男女之间的关系陷入了惨不忍睹的境地,这是在古代数世纪中从未有过的。在古代社会中。男女关系虽然堕落,但却不是残忍的。在欧洲中世纪,宗教和野蛮主义相互结合,使性生活日趋堕落。在婚姻之中,妻子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在婚姻之外,在约束野蛮的男性的自然兽性时,是毫无作用的,因为所有的人都是罪恶的。中世纪的不道德现象不但普遍。而且令人作呕。主教们公然和他们的女儿住在一起,明目张胆地犯罪。大主教们提拔他们宠爱的男性,让他们住在附近的教区中。人们普遍认为牧师是坚守独身主义的典范,实际上现实并非如此。教皇格雷戈里七世曾极力说服祭司们抛弃他们的情妇,可是到了阿柏拉德时代,他竟认为他是可以娶赫罗伊斯的。虽然他清楚这是一件有损名誉的事。直到13世纪末,牧师的独身主义才开始严格地执行。当然,那些牧师还是和女人们有不合法的关系,但他们却不能宣扬这种关系是高尚的或美好的,因为连他们自己也知道这种关系是不道德和不圣洁的。当然教会也不能美化爱情的观念,因为教会对于性持有禁欲的观念。只有那些凡夫俗子才能使爱情的观念成为美好的。

牧师们一旦破坏了他们的誓言。开始他们自认为是犯罪的生活,很快他们就会堕落到普通人的道德水平之下,我们对此不要感到奇怪。教皇约翰二十三世被指控犯有乱伦、通奸及其他罪行;一个获选而尚未就任的圣奥古斯丁的男修道院院长,于1171年在坎特布里受审后被发现,仅在一个村子里他就有17个私生子;西班牙圣彼拉奥的一个男修道院院长于1130年被证实,他至少有70个媳妇;列日的主教亨利三世因有65个私生子而被免职。也许我们不能过于强调这些个别的例证,但我们无法否认议会和教会的作者们所提供的证据。在他们的描述中,还有许多比这简单的男女非法同居严重得多的罪行。据了解,即使祭司们真地娶了妻,他们仍会认为这种关系是非法的,所以他们绝不会有从一而终之心。在他们中间。重婚或对爱情极不专一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中世纪的作者记录了许多关于修女的纪事,说她们和娼妓没有什么差别,因为在她们的宅院里发生过大量杀死婴儿的事情。至于牧师乱伦的事,更是非常普遍的,以致教会不得不再三颁布最严厉的法规,禁止牧师和他们的母亲或姐妹住在一起。基督教的伟大工作之一,就是从世界中铲除不纯洁的爱,但是这种不纯洁的爱却在修道院里时常发生。在基督教改革运动之前,一般人为了淫乱的行为,而应用了忏悔的方法,但是反对的呼声极高,并且非常普遍。

整个中世纪,教会的希腊一罗马传统与贵族的条顿传统之间有着一种极为奇特的划分。对于文明,每一种传统都是有贡献的,但是贡献的内容则截然不同。教会所贡献的是知识、哲学、教会法规和基督教世界的统一观念——所有这些都源自于古代地中海文化的传统;一般人所贡献的是司法制度、非宗教形式的政治、武士制度、诗歌及浪漫思想。其中,浪漫的爱情就是与我们特别有关系的贡献。

在中世纪之前,如果说人们不知浪漫的爱情为何物,这是不正确的,也只有到了中世纪,浪漫的爱情才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爱的方式。浪漫的爱情的本质在于把爱的对象视为一种极难得到而又十分珍贵的东西。因此,人们必须付出极大的努力去赢得所爱的对象的爱。或是用诗文;或是用歌词;或是用武艺:或是用其他所能想到的、最能取悦对方的方式。如果认为女人具有极高的价值,那么就会产生一种难以得到她的心理,所以我认为,如果一个男人毫不费力地得到一个女人。那么他对于她的感情不会采取一种浪漫的爱情的方式。在中世纪时,浪漫的爱情的目标并不是那些可以和他发生合法或不合法的性关系的女人,而是那些有极高的尊严,而与她们的浪漫的情人有着不可逾越的道德上或风俗上的障碍的女人。教会的工作就是使人们接受性的本质就是不圣洁的。教会的工作做得十分彻底,以至于一个男人对任何女人都不可能产生富有诗意的感觉,除非那女人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因此,爱情若具有浪漫的成分,必须是柏拉图式的。假如让现代人去猜想中世纪那些富有诗意的情人的心理,那是十分困难的。他们虽然充满着热烈的情感,但却没有产生亲昵行为的一丝欲望。这种使现代人感到无法理解的情形,使他们认为中世纪的爱情不过是文学上的一种习惯而已。毋庸置疑,有时,这的确不过是文学上的习惯,而且文学的表现是被风俗所支配的。但是,但丁在《新生命》一书中所表达的对于彼阿特立斯的爱,却绝对不仅仅是习惯上的。相反,我认为,那种情感要比大多数现代人所了解的更为热烈。中世纪那些伟大的宗教中的人物认为,人世间的生活是丑恶的。在他们看来。人的本能是腐败和原罪的产物。他们厌恶身体及身体的肉欲,并认为只有在冥想中才能得到纯粹的乐趣,但是,他们冥想的客体却是超乎一切性的成分之上的。在爱的范畴中,这种观念只能产生我们在但丁那里所看到的那种爱情。一个尊敬并喜爱某个女人的男人认为,不能把她和性交的意念联系在一起。因为在他看来,无论如何,一切性交都是不纯洁的。因此,他的爱情就采取了诗歌和幻想的方式,而且充满了象征主义的色彩。这对于文学的影响是很大的。纵观爱情诗歌的发展史,从发源于弗雷德里克二世的宫殿中起,直到文艺复兴时的极盛时代止。这种情形是屡见不鲜的。

据我所知,在哈仁格于1924年所著的《中世纪的衰落》一书中,对于中世纪末期的爱情,有着极为出色的记载:

在12世纪,普罗旺斯的抒情诗,使人们得不到满足的欲望成了诗的爱情观的中心时,文明史中诗歌的一个重要的转机出现了。前人也曾吟咏过爱情的痛苦,但所谓的痛苦不过是享乐的欲望,或爱情的可怜的失败而已。佩拉马斯和西斯比、谢法拉斯和普洛克立斯所伤感的是爱情悲惨的结局,以及那已经享受过的幸福令人心碎的消失。另外,欲望是那些贵族诗歌的主题。所以这些诗歌所给人的观念是:爱情是消极的。新诗的理想一方面不能放弃它和性爱的联系,另一方面又能包含一切道德的理想。从此,爱情成了产生完美的道德和文化的园地,贵族式的情人由于爱情的缘故成了纯洁的人,精神的成分更加占有优势。到了13世纪末。但丁及其朋友们竟然认为爱情可以赋予人虔诚和圣洁的感觉。这是一种极端的表现。此后,意大利的诗歌逐渐恢复了那种恋爱情绪比较正常的表达方式。佩特拉克的诗歌则是处于精神化的爱的思想和古代式比较自然的爱的魅力之间。贵族式的爱情的不自然的制度很快就被人们放弃了,贵族式的爱情的特点不会再恢复了。虽然文艺复兴时期的柏拉图主义仍包含着贵族式的观念,而且形成了十分有精神趋向的爱情诗的新方式。

然而,在法国和勃艮第,由于法国贵族的恋爱思想是由“玫瑰花式的浪漫”所支配的,其情形和意大利不一样。所谓“玫瑰花式的浪漫”就是勇士式的恋爱,因为它认为爱情应当是可以满足的。事实上,这是对教会学说的一种反抗,同时也是异教徒的一种主张,因为它认为:爱情在生活中应当有正当的地位。

上流社会在知识上和道德上的见解,都包含在爱的艺术中,这种现象是历史上的一个例外。在其他时代,文化的理想和恋爱的理想的结合从未达到这样的程度。中世纪繁琐哲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使一切哲学思想集中于一个中心上,这正如贵族式的爱情的理论要在一个很小的范围里,把一切关于高尚生活的事情包罗在一起一样。“玫瑰花式的浪漫”并没有破坏这一制度,它不过是要纠正这一制度的趋向,并使这一制度的内容格外丰富罢了。

那个时代是一个极为粗俗的时代,尽管在那些牧师眼里是不道德的,但是“玫瑰花式的浪漫”所提倡的那种爱情却是很典雅、很风流、很温存的。当然,这类思想只能为贵族所有,因为这类思想的前提条件不但是有悠闲的生活。而且还要摆脱教会的专制。在骑马比武中,爱情的动机是很明显的。教会厌恶这种比赛,但却无法取消它,就像它无法取消勇士式的爱情制度一样。在我们这个民主时代,我们很容易忘记贵族阶级曾在不同的时代有过他们的贡献。就以爱的复兴而论,如果没有骑士制度的浪漫为它开路,那么,文艺复兴是断然不会取得如此成功的。

在文艺复兴时期,由于人们反对信奉异教的结果,爱情已不再是柏拉图式的了。至于文艺复兴时期对于中世纪风俗的看法,我们可以在有关堂吉诃德和他的达西妮亚的描述中一览无遗。然而,中世纪的传统并非毫无影响。西德尼的《阿斯特洛菲尔和斯达拉》就充满了这种传统的影响,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也深受其影响。但是,就整体而言,文艺复兴时期的爱情诗的特点乃是欢愉和率直。

请不要笑我躺在你的床上,因为这寒夜几乎把我冻僵。

这是伊丽莎白时代一位诗人的诗句。无可否认,其情感是率直、坦白的,而绝不是柏拉图式的。然而,文艺复兴时期的人也深受中世纪柏拉图式爱情的熏陶,从中学会了将诗歌作为求爱的手段。《西姆别林》中的克洛汀因为不会写情诗,这个穷文人而受到人们的嘲笑,于是,他不得不雇了一个穷文人。然而他只会写“听,昕,这百灵”——也许人们会说,这是一种很令人称赞的努力。令人奇怪的是,在中世纪之前,也有大量关于爱情的诗歌,但直接用于求爱的却是凤毛麟角。有一首中国诗反映了一位女子因丈夫出走而悲伤的情形。还有一首神秘的印度诗描写了一位祈盼着上帝灵魂到来的新娘,这个灵魂所代表的是一个新郎。人们普遍认为,男人很容易得到他们所中意的女人,因而不必用音乐或诗歌去向她们求爱。从艺术的角度上看,如果女人容易得到,就的确是一件憾事。最理想的情形是,女人是很难得到的,却又不是完全不能亲近。自文艺复兴时期以来,这种情形或多或少发生过。所谓困难,一部分是外部的,另一部分是内部的,而内部的困难,大概是从习惯的道德说教的踌躇中产生出来的。

由于雪莱的大力倡导,致使浪漫的爱情在浪漫运动中达到了顶点。雪莱恋爱时充满了高雅的情感和虚幻的思想,这些情感和思想都是通过诗歌表现出来的。他认为产生这些结果的情感完全是美好的,所以,他根本不在乎爱情应当受到限制的理由。然而,他的论点却是根据不良的心理构成的。他之所以写诗,完全是因为他的欲望无法得以实现。那高贵而不幸的少妇伊米莉亚·维维安妮如果没有进修道院。那么,他就不会去写《伊壁斯去亭翁》;简·威廉斯如果不是一个相当贤惠的妻子,那么,他也决不会去写《回忆录》。他所痛斥的那些社会阻力,对于他的事业,是一种主要的推动力量。雪莱那种浪漫的爱情所依据的是一种稳固的均衡的情形,虽然有风俗的阻碍,但这些阻碍并不是无法逾越的;如果这些阻碍是无法逾越的,或者是不存在的,浪漫的爱情也就不大可能得以蓬勃发展了。

以极端的中国制度为例:在这种制度下,一个男人除了他自己的妻子以外,难以遇到自己钟情的女人。因此,当他感到妻子满足不了自己的欲望时,就会去逛妓院。他的妻子是别人替他选择的,也许直到结婚之前对他都是陌生的。因此,他所有的性关系都与浪漫的爱情无缘,他也从没有为争取自己的爱情而努力过,情诗就是从这种努力中产生的。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男人在完全恋爱自由的状态中,而能够写出伟大的情诗,那么,他一定是通过他的魅力就可取得了成功,而无需付出他那极富于想像力的诗意的创作。因此,情诗所依据的是习俗和自由之间某种微妙的平衡,一旦某一方失去了平衡,情诗就不大可能以其最好的形式出现了。

然而,爱情并不是以情诗为惟一目的,即使浪漫的爱情没有艺术上的表现,也是可以存在的。我认为,浪漫的爱情是生活所赋予的最大快乐的源泉。如果男女之间的爱情炽热、充满幻想和柔情,那么,在这种关系中就存在着某些不可估量的价值。不了解这一点,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很大的不幸。重要的是,社会制度应当容许这种欢乐,虽然它只能成为人生的一部分,而不能成为人生的主要目的。

法国革命以后,出现了一种婚姻应当源于浪漫的爱情的思想。现代大多数人,至少是在讲英语的那些国家里,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他们却没想到,就在不久以前,这种浪漫的爱情运动还是一场革命。100年前的小说和戏剧,大都是描述关于青年一代努力抗争以建立这种新的婚姻制度,反对父母包办的传统婚姻的。其结果究竟是否真的像那些革新者所希望的那样理想,这都难以断言。马拉普洛普夫人的信条是,在婚姻中,爱情和羞涩都消失了,因此,远不如初时多少有一些羞涩的美好。毫无疑问,人们在结婚时,如果双方都不具有性的知识,而只是根据于浪漫的爱情的影响,那么,任何一方都会认为对方有许多比凡人完美的地方,甚至会认为婚姻是一场永久的天堂美梦。如果那女人既纯洁且无知,并不能区分性饥饿和两情相悦的差异,那么,这种情形就更容易发生了。

在美国,婚姻的浪漫观较之其他地方受到更大的重视。那里的法律和风俗都是依据于老处女的思想,其结果是离婚极为普遍,而真正幸福的婚姻极为罕见。婚姻是比两个伴侣的欢乐更为重要的东西,婚姻是一种制度,这个制度通过生儿育女这一事实,成为社会内部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社会价值远远超过夫妻之间的个人感情。浪漫的爱情应当成为婚姻的动机,这也许是对的,在我看来,这确实是对的。但是我们应当明白,那种能使婚姻美满而且能满足它的社会要求的爱情。虽然并不浪漫,但是更亲密、更热烈、更现实。

在浪漫的爱情中,爱的双方往往不能看得很准,它像在迷雾中观望一般。甚至可能有些女人在结婚之后,仍可能置身于这迷雾之中,假如她有自己深爱的丈夫的话。但是,只有她真正避免了和她丈夫的密切交往,而且保守住她内心狂乱的思想和情感,以及身体的某部分秘密,才能达到这一目的。然而,这种做法会使婚姻无法实现它最高尚的可能性,因为这种可能性所依赖的是完全没有幻觉的热烈的亲昵行为。另外,浪漫的爱情是婚姻的必需的观点,尽管和圣保罗的观点完全相反,但它和圣保罗的观点一样,是极不得要领的,因为它忘记了,婚姻之所以重要全在于繁衍后代。如果婚姻仅是为了繁衍后代而存在,那么,就无需任何关于性的规定了。一对有责任心和爱子之心的夫妇一旦有了孩子,就必定会认为彼此之间的感情就不再占主导地位了。

792年,玛丽·霍斯通克拉夫特所著的《维护妇女权利》,是那些引起法国革命并为法国革命所造成的思想的衍生物。自从那时起,直到现在,男女平等的要求更是日益受到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约翰·斯图尔特·米尔所著的《妇女的屈服》,是一部很有说服力、很有理智的书。这部书对他以后的那些比较有头脑的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的父母都是他的崇拜者,在60年代,我母亲常号召投妇女的赞成票的发表演说。她的男女平等思想极为强烈,以至在生我的时候,她竟然请了女医生加勒特·安德森接生。安德森当时还没有取得医生的资格,只不过是个有证书的助产士而已。 早期的妇女运动仅限于上层及中层阶级,因此,并没有形成多大的政治力量。虽然每年不乏有人在国会中提出赞成投妇女的票的议案,而且也有动议和附议,但是,当时总得不到顺利通过而成为法律的机会。然而,当时中层阶级的男女平等主义者也曾在他们自己的范围里取得过一次重大胜利,于是1882年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在这个法令实施以前,已婚妇女所拥有的一切财产都由她的丈夫所支配,虽然在有受托人的情况下他是不能使用这部分资产的。以后的妇女运动的历史,都是很近的事,并为大家所熟知的事,因此无需赘言。但是,考虑到有关这一问题的观念改变的重大意义。下面这一情况还是值得研究的:在大多数文明国家里,妇女获得政治权利的速度是前所未有的。与奴隶制度的废除多少有点类似,但是奴隶制度在现代的欧洲各国毕竟是不存在的,而且给人们的印象也不像男女之间的关系那样密切。

我认为,这种突变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民主主义理论的直接影响,这种理论使得人们对于反对妇女的要求。找不出任何合乎逻辑的理由;第二,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家门自谋生路,她们舒适的日常生活不再依赖父亲或丈夫的恩惠来获得。在欧洲战争时期,这种情况自然达到了顶峰,因为以前通常由男人承担的很大一部分工作,如今不得不由女人接替了。在欧洲战争之前,人们普遍反对投妇女的票,其理由之一是,妇女具有和平主义的倾向。在欧洲战争期间,妇女在很大程度上驳倒了这一指责,而且,由于她们在这场流血的事业中作出了贡献,终于使她们得到了选票。那些理想主义的先锋人物,以为妇女是可以提高政治道德的,这种情形对于他们却是一种失望。其实,这是一切理想主义的命运,因为他们所追求的就是那破坏他们理想的东西。当然,实际上妇女的权利并不是根据这样一种信念。即妇女在道德上或其他方面优于男子。她们的权利完全根据于她们作为人的权利,或者更确切地说,根据普通民主主义的论点。但是,当一个被压迫阶级或民族要求他们的正当权利时,那些辩护者总是搬出这样一种论据来加强他们的论点,即妇女是有特殊贡献的,而且这些贡献是属于道德范畴的。

虽然,妇女的政治解放,对于婚姻革命只有间接的关系,因为那和婚姻以及道德直接有关的,乃是妇女的社会解放。在古代(东方至今仍然如此),人们总是用束缚妇女的方式来保持她们的道德纯洁。人们从不设法使她们获得内心自制的能力,人们所做的一切,不过是要根除所有犯罪的机会。这种方法在西方并未得到认真的采纳,只有那些有地位的妇女却是从小就受到教育,以便促使她们对于婚姻以外的性交具有恐怖感。随着这种教育方法的日臻完善,外部阻碍逐渐削弱了。那些致力于消除外部障碍的人确信,内心的障碍对于约束妇女道德已经足够了。例如,人们认为,陪伴是不必要的,因为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女人不会接受那些青年男子的友好表示,无论她的机会怎样。

在我小的时候,有身份的女人普遍认为,性交对于绝大多数女人都不是一件乐事。在婚姻中她们之所以能忍受性交的痛苦,只是出于一种义务感而已。由于持有这种观念,她们宁愿冒险,给她们的女儿以很大的自由,其开放程度远远超过了在比较注重实际的时代被认为是明智的范围。也许结果和她们所预料的有些不同,甚至这种不同,无论是在已婚妇女中还是在未婚女子中,都是普遍存在的。许多妇女现在仍然像维多利亚时代的妇女那样。在精神方面是受到束缚的。这种束缚在意识方面并不十分明显,因为它属于潜意识的抑制。现代青年中的这种抑制已经衰退了,这种衰退引起了意识中本能欲望的重现,虽然这种欲望被隐藏在虚伪的贞洁之下。对于性道德,这种情形具有一种革命性的影响,其影响范围不只是一个国家或一个阶级,而是所有文明国家和一切阶级。

男女平等最初所要求的,不仅涉及到政治问题,而且也与性道德有关。玛丽·霍斯通克拉夫特的态度完全是合乎时代所要求的,然而以后那些争取妇女权利的积极分子在这点上却没能效仿她。并且相反,他们是一批极严厉的道德家,他们希望用曾经束缚女人的那些道德来束缚男人。于是,在1914年以后,那些年轻的女人,尽管没有多少理论依据,也开始站在了不同的战线上。战争所造成的那种感情上的刺激,无疑是这种新的改变的主要原因,可是无论如何,这种改变要不了多久仍旧会发生的。过去,女性道德的动机,主要是对于地狱之火和怀孕的恐惧。至于第一点由于神学上正宗派的失败,地狱之火已经不复存在。而第二点则通过避孕法得以消除,怀孕的恐惧也消除了。传统道德曾一度通过风俗和精神惰性的力量进行维持,但是欧洲战争的爆发终于消除了这些阻力。现代的男女平等主义者们不再像30年前的那些男女平等主义者那样急于减少男人的“罪恶”;她们所要求的是,男人能够得到的,她们也应当得到。她们的前辈所追求的,是道德束缚中的平等,然而她们现在所追求的却是道德自由中的平等。

目前,我们很难断定这种运动以后将如何发展,因为它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一运动的追随者和实行者大都是青年人。因而在那些所谓有影响的人中间,她们很少有支持者。而且,警察、律师、教会以及她们的父母都是反对她们的,但是这些青年人一般是能够把这些事实隐瞒住,而不让那些会为这些事感到痛心的人知道的。公布这些事实的那些作家,如林赛法官,被老年人视为是在恶意诽谤青年人,即使那些青年人并没有觉得他们受到了恶意诽谤。

这种情形自然是不会持久的。问题的关键是,下面两种情形究竟那一种会先发生:是老年人相信了这些事实并设法剥夺青年人刚刚赢得的自由;还是那些未成熟的青年人自己谋求到高层的和重要的地位,使当局认同那种新的道德观。据初步估计,在一些国家,我们将看到前一种情形;在另外一些国家,我们将看到后一种情形。与在其他国家一样,在意大利,不道德是政府的特点,虽然政府现在正热烈地提倡道德;在俄国,因为政府是赞成新道德的,情形则与意大利恰恰相反;在德国有新教的地区,自由是很可能会赢得胜利的,而在有天主教的地区,则未敢断言;法国恐怕很难脱离它固有的风俗,在那里,虽然对不道德有着明确的宽恕方法,但除此之外,它不会再有任何新的进展了;至于英国和美国以后的情形如何,我就不敢妄下断论了。

现在,让我们来研究一下男女平等的要求中所包含的逻辑问题。长期以来,如果不是在理论上的话,男人在实际上,总是可以沉溺于非法的性关系的。男人结婚时,并没有人要求他有童身。即使在结婚之后,人们对于男人的不忠也不是十分重视的,只要妻子和邻居不知道他的不忠行为就行。这种制度的可行性依赖于娼妓得以存在。然而,这是一种现代人难以为之辩护的制度,而且很少有人会提出女人应当通过同样方式得到和男人一样的权利:设置一种男妓,以满足那些希望和她们的丈夫一样表面贞洁而实则不然的女人的欲望。可以肯定,在当今晚婚的时代里,仅有少数男人能够在和本阶层的女人建立起家庭以前,克制住自己的性欲。既然未婚男子克制不住性欲,那么,从权利平等的角度出发,未婚女子也可以提出无需克制自己的性欲的要求。

对于那些道德家来说,这种情况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任何一个传统的道德家,如果能认真地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他们就会发现,实际上他们犯了所谓“双重标准”的错误,即性道德在女人中比在男人中更为重要。也许有人会争辩说,理论上的道德也是要求男人节制性欲的。对此,有一个显而易见的反驳依据:这种要求在男人身上是无法得以实现的,因为他们很容易在暗地里违背了性道德。因此,那些传统的道德家只好违背自己的意愿,不但承认男女是不平等的,而且也承认一个青年男子与其和他本阶层的女人性交,倒不如和娼妓性交的好,虽然他和他本阶层的女人的关系(假如没有与娼妓的关系),也许可以成为高尚的、热烈的和有快感的。当然,道德家们不会想到,提倡一种他们明知不会被人们所接受的道德观将会产生什么影响。他们以为,只要不主张卖淫,他们也就不必对卖淫是他们的学说的必然产物这一事实承担责任。然而,当今的职业道德家们只具有水平线以下的知识——这一人人皆知的事实又一次得到了证实。

根据上面所述。有一点是十分清楚的:如果大多数男人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而不能早婚,并且,许多女人又没有出嫁的可能,那么男女之间的平等就必然会引起女性传统道德标准的降低。如果男人获准婚前性交(事实上正是如此),那么女人也必须被允许婚前性交。在所有女人过剩的国家都会有一个显然有失公平的现象,就是那些根据一一配对的统计后而嫁不出去的女人是绝对不能有性经验的。毫无疑问,那些妇女运动的先驱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后果。但是现代他们的追随者却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而且凡是反对这种推论的人必然要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无论是他或她都不会赞成男女平等。

新道德与旧道德的关系提出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如果我们不再苛求姑娘的贞洁和妻子的忠实,那么就制定一套保护家庭的新办法,要不就默许家庭的破裂。也许我们应当这样建议,就是孩子的生育也只应发生在婚姻以内,一切婚姻以外的性交都应避免生育,即通过避孕的方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做丈夫的应当学会做一个有宽容心的情人,就像东方的太监那样。这种方法产生的问题是,一方面,它要求我们超越理性,相信避孕法是可靠的;另一方面,它也要求我们超越理性,相信妻子是忠实的。不过,这个问题可能不久就会解决。还有一种与新道德相适应的情况是,父权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制度的正在退化,国家正在取代父亲的职责。当一个男子想到他作为父亲并喜爱自己的孩子时,他有时会主动给予妻子和孩子经济上的支持,但他正像现在的父亲那样不是迫于法律的压力而这样做。到那时,除非国家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并且能够像现在一样更加关心孩子们的成长,否则,所有的孩子都将处于像现在那些不知道生父的私生子的境地。

如果我们要恢复原有的道德,有几件事情是至关重要的,其中一些我们已经做了,但实践表明,仅这几件事情就毫无成效。首先,少女的教育应当使她们变得愚蠢、迷信和无知。这一目标,在那些由教会管理的学校中已经实现了。其次,对一切谈及性问题的书籍实行极严格的审查。这一目标在英国和美国已趋于实现,因为这种审查,无需法律上的变动,早已由于警察那不断增长的热情而越发严格起来。

以上这些条件虽然已经具备,但显然还是不够。其实,只要做到一件事就足够了,就是使年轻女人同男人完全没有单独接触的机会:禁止少女外出工作;严禁她们出门,除非有母亲或阿姨陪伴;坚决杜绝那种没有女性陪伴而出去跳舞的现象;必须规定,50岁以下的未婚女子拥有汽车是违法的。也许,还有一种明智的做法:让所有未婚女性每月接受一次警医的身体检查,凡失身者,一律投入监狱。自然,避孕是必须禁止的,而且在和未婚女性谈话时,若对这些规定持有异议,那也是非法的。若能严格执行这些措施100年或更长时间,我们也许可以根除那些小道德的行为。然而,我认为,为避免弊端起见,必须将警察和医生通通阉割了。鉴于男人所固有的腐败性,更明智的做法也许是将这项政策再推进一步。我想,道德家们最好主张将所有的男人都阉割了,除那些过修道士生活的牧师之外。

由此看来,无论我们持何种态度,总是难免有困难和不完美之处。如果我们认为应当推行新道德,那么我们就应当做得比新道德更进一步,并且解决人们所不大赞同的问题。另外,如果我们企图在现代世界中实行那些在以前是可行的限制措施,那么我们必须有一套极严格的规定。当然,人类的本性对于这种规定是会很快反抗的。理所当然,无论有什么危险或困难,我们都必须力求世界进步,而不是倒退。为此,我们需要树立一种真正的新道德。我所指的是,义务和权利是应当被承认的。虽然这种权利和义务与前人所认可的大不相同。只要那些道德家们还在鼓吹回到一种已经死亡的制度上去,就不可能使新的自由成为道德的,也不可能提出新自由中所包含的新权利。我并不认为新的制度应当轻易服从冲动,就像旧的制度并不服从冲动一样,但我私下以为约束冲动的场合和目的应当和从前有所不同。所以。我将在以下章节对人类整个性道德的问题重新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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